一、参保人员符合规定使用江苏省《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》中的“单独支付药品”的,免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,不设起付线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%,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0%,(其中曲妥珠单抗、尼洛替尼两种药品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5%,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%)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。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之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,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。
二、我市原“门诊特定项目药品”,属于江苏省《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》中的“单独支付药品”的,全部按照前述“单独支付药品”的报销政策执行。不在江苏省《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》范围的,参照前述“单独支付药品”的报销政策执行,其中伊马替尼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5%,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%。
三、“单独支付药品”待遇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不重复享受,参保人员使用的“单独支付药品”属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对应用药范围的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“单独支付药品”的规定报销,不执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报销有关规定。
四、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“单独支付药品”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予以结算,暂不设付费控制额度。
宿迁市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