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和人员“八条纪律”

发布时间:1970-01-01 来源:

 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和人员八条纪律

    1.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。
    2.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,不准设立小金库。
    3.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宴请。
    4.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。
    5.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。
    6.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自立、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。
    7.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,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,合理使用。
    8.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或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